【内容摘要】近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部法律,加之案件自身疑难复杂,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通过对市南法院涉金融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对涉金融犯罪案件的成因、危害的研究,探索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对策。共计5640字。
【关键词】金融犯罪;成因;危害;对策。
正 文
近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部法律,加之案件自身疑难复杂,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好此类案件,我院就该类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是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2012年,三年来我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涉金融犯罪的案件共计44件,涉案人数25人,涉案金额1.67亿元。其中2010年受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为10件,涉案人数5人,涉案金额3120.27万元;2011年案件数量为21件,涉案人数18人,涉案金额5528.75万元;2012年案件数量13件,涉案人数8人,涉案金额2743.41元。
由于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涉金融犯罪的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较大,三年来我院无一例移送正在侦查案件。其他此类案件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就是处于中止状态。已经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已判被告人数量以及判处刑期情况无法统计。正处于中止状态的案件因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因此该两项数据亦无法统计。不过根据近三年来我院刑庭审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的罪犯所判刑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为6人,占全部罪犯的3%;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为18人,占全部罪犯的8.7%;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的罪犯为110人,占全部罪犯的53.4%;其余被免于刑事处罚。
二是案件的主要特点
结合我院刑庭近三年来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为:
其一,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金融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自2010年以来,我院刑庭共受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共185件,被告人234人,审结165件,罪犯206人。其中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14件,2011年受理32件,2012年受理103件,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
其二,案件种类不断扩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除传统金融犯罪领域的案件例如信用卡诈骗案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保险诈骗案件、贷款诈骗案件、持有假币案件、票据诈骗案件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件有增无减外,犯罪分子不断拓宽金融犯罪领域。犯罪分子善用媒体如通过报刊、电视发布广告、召开招待会、举办免费讲座、咨询、培训会等方法,进行包装宣传,隐蔽性强。此外,金融犯罪的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趋势日渐明显。
< ……此处隐藏12778个字……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介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搭建监管部门与行业间信息交流平台。第三,完善金融领域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借助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金融领域“一行三会”与公安、工商、海关等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从法院角度出发,对于一些经常发生逃废债行为的个人,可以依法采取如限期报告财产、公告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信息、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加大其违约信用成本,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二)强化事前、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部门,其事前、事后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金融监管部门角度出发,可以有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第一,针对金融行业的动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根据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监管对象的差异完善其监管方式,促进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此外,鉴于金融行业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审慎审核,严格监管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加强投资者教育,规范金融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方式,对金融机构设定必要的说明义务。针对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要求监管者具备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等多种技术分析技能,而且要求监管者了解金融机构运营过程和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通过业务培训、会议交流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监管人员之间、监管人员和监管人员素质从业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要求监管人员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三)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统一业务规范,完善内控机制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主体,相对于人数庞大,知识能力、资本实力参差不齐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金融机构在加强内部管理、统一业务规范、完善内控机制上更有实力,也更容易监管。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信贷制度,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金融机构需要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和控制。在贷前,做好尽职调查,确保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贷后,加强监督和跟踪调查,对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问题的债务人,及时催收或者要求增加抵押物、担保人,避免损失扩大。当发现借款人或保证人有转移、抽逃资金等行为时,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和减少资产损失。
第二,当贷款合同涉及担保时,要加强对担保合同的审查,严格审查担保主体是否合格,注重完备抵押担保手续,涉及到抵押人用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避免造成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使得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提供的可供抵押的资产中,慎重进行选择,尽量减少不动产抵押的方式。特别是对公民个人抵押贷款时,更应减少房地产抵押方式的适用,当然,个人拥有两处以上房产的除外。因为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民法院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于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的,按照高法关于“生道执行”的理念,不宜采取强制迁出房屋而后进行评估拍卖的方式,因为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大于债权人的债权,如此类案件强制执行,将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于以房地产作抵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一般只选择查封,而慎重适用评估、拍卖的执行措施。如此一来,无疑会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风险加大。
第三,金融机构在设计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业务之时,不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也要符合现行经济体制、市场环境、交易习惯等实际情况,把握好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点、透明度、复杂程度和发展节奏,不宜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在具体产品设计上,新型产品拟定的格式合同必须加强对产品流程合理性和合同文本完备性的审查,做到内容约定明确、权利义务对等,避免因约定不明、权属不清产生争议。在产品推广上,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投资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合理预估产品风险,不得过分宣传诱导消费者。
第四,全面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道德意识,建立健全对业务人员的约束机制。业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是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业务人员在放贷时,由于审查不严格或者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该款项的业务人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行政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能动作用
一方面,银行业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典当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区别于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控,可以从整体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搭建促进业内交流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桥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利用行业协会贴近金融市场主体,通观行业整体状况的优势,梳理行业惯例,明晰交易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及时作出指引;针对金融活动中出现的有代表性、普遍性的问题,建立高效快速的反馈、协调及会商机制,及时发挥沟通联络功能,督促和帮助金融机构作出改进。
另一方面,其他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尤其是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能动作用,对内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协会内部的企业可以相互监督,建立良性的竞争关系;对外发挥桥梁作用,代表行业内企业的呼声与政府、法院进行沟通,及时预警行业内企业存在的金融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从而减少企业发生金融纠纷。
(五)加强司法保障
法院的作用是对金融纠纷的事后疏导,但法院还能多做一些,参与到金融纠纷的事前警示中去。一方面,在诉讼活动中,可以加强法院、行业组织、金融企业间的诉调对接工作,既发挥判决的示范引导效应,也注重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还可以充分发挥商事仲裁自愿、专业、终局的优势,与诉讼方式形成互补,迅速解决金融纠纷。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办案法官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不同企业出现的问题弊病,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警示金融市场主体,防范金融风险。
1]课题组成员:宗志坤、包敏、傅璟琳
[2] 2010年至2014年收结案数据(含商事案件总数据和金融案件数据)中,当年收案量含当年新收案件和上年旧存案件。
[3] 表1中,比重=某类金融案件收案量/当年金融案件收案总量,表中所有数据四舍五入到万分位。
[4] 表2中,比重=某一结案方式结案量/当年金融案件结案总量,表中所有数据四舍五入到万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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